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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身分保障
1. 依據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必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條文說明了司法權獨立原則及要求國家應當建立完善的制度使法官能審判獨立。
2. 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只在藉由保障法官的身分以達成維護審判獨立的目的。若司法院人事行政行為有足以影響法官身分或利益,必須要依據法律而為,而所謂法律不僅限於憲法明定為限;而未涉及法官身分或利益,在不違反審判獨立之內,得以司法行政監督為合理之措施。
大法官 身分保障
1.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為了使大法官能夠審判獨立,且其保障不應職稱有所差異,故其為憲法第八十條所稱之法官。大法官之(停職 轉任 減俸)應受到憲法第八十一條之保障,也就是非依照法律之規定,不得對法官(停職 轉任 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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