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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必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2. 依據大法官釋字地530號解釋,審判獨立為權力分立之重要的原則,為了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故司法機關得在審理事項內有發布規則之權利,但發布規則應當受到監督,以保障人民能夠擁有有效且公平之審判權,此乃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
  3. 司法行政監督並非可無限制握有權力,依據大法官解釋,司法行政監督得發布命令但不行違反審判獨立,此法令亦不得牴觸法律或對人民自由增加限制、可以提供法令或法令見解等,而此見解不得拘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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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an Bin 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